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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社出台全省供销合作社建立健全“三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来源: 江苏省供销合作网 发布时间:2019-01-15 字体:[ ]

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以下简称“三会”制度)是供销合作社的根本制度安排,是实现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坚持为农服务办社宗旨的重要保障。近日,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精神,认真解决供销合作社建社的基本问题,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全国总社的要求部署,在全省6个设区市社、37个县(市区)社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圆满完成全国总社赋予江苏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专项试点任务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关于全省供销合作社建立健全“三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江苏各级供销合作社“三会”制度建设。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供销合作社“三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建立健全“三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明确要求,是当前供销合作社重塑组织体系、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参与乡村振兴的迫切需要。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最新要求上来,统一到打造新供销服务“三农”综合平台、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上来,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向前推进。

《意见》明确了供销合作社“三会”制度建设的任务要求。建立健全“三会”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到2020年,全部设区市供销合作社、力争所有县级供销合作社建立起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基层供销合作社“三会”制度建设要取得重要进展。到2020年,200家“三体两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实现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一批市、县供销合作社实现自下而上层层选举的代表大会制度。

《意见》要求,要认真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三会”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不仅要明确“三会”制度建设的目标要求、重点环节、推进措施,还要明确时序进度、组织领导等,落实工作责任。特别要解决好市、县级联合社机关的“三定”方案问题,进一步明确联合社机关性质、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及理事会、监事会领导职数。在“三定”方案制定上可以学习借鉴泰州的做法,以“三会组织架构”代替“机关内设机构”的表述;可以按照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经济发展三类,科学界定供销合作社职能,为提高联合社治理水平、推进开放办社、成为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组织提供依据。

《意见》指出,要大力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三会”制度建设,努力形成自下而上代表大会制度。供销合作社服务乡村振兴的主阵地在基层,最大优势在基层,“三会”制度的基础也在基层。没有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代表大会,县以上联合社的代表大会就缺乏稳固的组织基础。各地要紧紧抓住乡村振兴重大战略机遇,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三体两强”基层供销合作社要通过建立“三会”制度,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在薄弱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重建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开放办社力度,通过建立“三会”制度,努力办成农村的经济联合组织。

《意见》强调,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能作用的有效途径,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在党组(党委、支部)统一领导下依据《章程》履行工作职责。新形势下,监事会要重点加强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对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情况的监督、对国家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监督等。坚持加强监事会内部建设和强化外部联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各方力量,有效开展监督工作。要积极探索新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稳步开展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评价报告制度、向重点社有企业派驻董事和监事制度、重大事项询问座谈制度等,努力提升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水平,夯实治理基础。

《意见》要求,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三会”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供销合作社“三会”制度是增强合作经济组织属性的前提条件。各级社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推进到位。要认真做好向党委、政府的汇报工作,主动搞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建立“三会”制度方面,县级供销合作社既要搞好县级联合社自身的改革,又要抓好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要强化领导力量和人员配备。设区市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帮助县级社做好协调指导工作,统筹推进本系统“三会”制度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