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8195/2016-0016 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供销合作社 文号: 通供发〔2016〕27号
成文日期: 2016-09-23 发布日期: 2016-09-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市供销合作总社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供销合作总社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供销合作社 发布时间:2016-09-27 11:14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总社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市总社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经市总社党组研究同意,特制定《市供销合作总社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请认真执行。

                                                                        南通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6年9月23日

市供销合作总社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南通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二、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凭派出单位公函告知的内容、行程和人员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三、接待就餐应坚持“先批准、后安排”的原则。经办人需填写《就餐审批单》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如确有紧急公务需要事后补办手续的,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并要作出情况说明。

四、公务接待就餐不得安排在高档酒店、会所内进行。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每人每餐不得超过80元,不安排酒、冷菜、收费饮料等。如接待重要客人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适当提高标准,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不得超过15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得超过120元,公务接待一律不喝酒(外事和商务接待除外)。

五、接待费报销要求审批手续规范、清单附件齐全。经办人要按规定如实填写《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清单》(附后),不得漏项,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费用一般应在接待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结报入账。接待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等。接待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接待费实行一单一结、一单一清,严禁多次签单合并开票报销。

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不住豪华酒店、会所。不得超标准安排,不得代支付住宿差额费用。

七、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