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11号文件在强调基层社要“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前提下,针对实践中基层社发展不规范、不平衡的现状,就“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分别提出改造路径、明确具体措施,充分体现了综合改革“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
第一,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经济实力强的基层社,开展为农服务有基础,对农民群众有吸引力,有条件在推进基层社改造上走在前列。强调“以农民为主体”,要求其广泛吸纳农民入社;强调“综合性”,要求其在巩固做强做优流通服务基础上,围绕当地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生活需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
第二,多措并举为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赋能”。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自身资源少,能力有限,短时间内不具备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的条件,目前切实可行的改造路径是“采取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服务能力,通过服务密切与农民的联系,不断强化与农民的联合与合作”,着力点在于通过基层社的“服务”联结农民,关键点在于通过“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 “社有 企业带动”,有力扶持基层社发展。
第三,逐步将已经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网点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对于已经承包或租赁的网点,不能“一租了之”,游离于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之外,应不断优化完善管理模式,通过集采集配、业务合作、信息服务等途径加强联结,逐步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形成整体为农服务合力。同时,要加强标识使用的规范管理、安全经营的监督管理,提升供销合作社形象。第四,没有基层社的地区加快新建。通过加快经营服务网点建设,先实现服务的有效覆盖,消灭服务空白点。服务网点的建设主体,既可以是临近乡镇实力较强的基层社,也可以是县级社社有企业等。如果新建基层社的条件具备,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创办,实现组织的有效覆盖。新建基层社可哲时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登记为公司等其他形式,但要在现有制度程架内体现合作制原则。
实践中还应注意把握以下3点。
一是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逐步把基层社建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是基层社改造的方向和目标。无论是较强的基层社还是较弱的基层社,都应朝着这一目标迈进, 在这个方向性问题上不能含糊,不能以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为由忽视甚至改变这个方向。
二是防止用行政方式推进基层社建设。充分认识基层社的合作经济组织属性,更好运用合作的形式、市场化手段推进基层社建设。对新建基层社,不能为了新建而新建,从建立时就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创办,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确保建一个成一个。
三是基层社改造不仅是物质层面硬件经营设施的改造,更是治理框架和机制的改造重塑,需要从体制机制层面逐步密切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