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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社出台成员单位入社登记办法

来源: 海安市社 发布时间:2019-07-30 字体:[ ]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供销合作社“三会”制度,加快供销合作社联合合作步伐,扩大为农服务队伍,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成员单位入社登记办法和海安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出台《海安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单位入社登记办法》。

《办法》明确了入社主要对象:一是与海安市供销合作总社有资产、业务合作关系的社会法人组织;二是新型基层社;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四是其他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五是农业龙头企业。

《办法》规定了入社的基本原则,对入社程序作出说明。符合入社条件的向海安市供销合作总社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填写入社申请表。经市海安市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社务管理科、经济发展科、资产管理科和财务管理科共同审核,报海安市供销合作总社主任会批准后,发给成员单位证书,正式成为海安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单位。

《办法》同时明确了入社条件、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对退社程序作出相应规定。成员单位退社时应向海安市供销合作总社提交书面申请,由海安市供销合作总社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于次年起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并收回成员单位证书。有四种情形之一的:一是丧失法人资格的;二是自动放弃成员单位资格的;三是违反《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四是故意侵害海安市供销合作总社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合法权益的。经海安市供销合作总社常务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