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供销合作总社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制度
来源: 南通市供销合作社 发布时间:2023-01-06 17:06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总社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市总社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确保我社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市总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总社各职能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市总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分管办公室的领导负责推进市总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市总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总社办公室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各处室根据职责,加强协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总社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市总社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一)具体负责市总社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市总社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维护和更新市总社的政府公开信息;

(四)组织编制市总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联系方式等;

(三)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各类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四)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发展规划等及其完成情况。

第八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一)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工作动态类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