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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解读

来源: 市总社合作事业处 发布时间:2018-08-13 字体:[ ]

现行《南通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1989年9月27日南通市第六次社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作为南通市供销合作社纲领性文件,它对于规范供销合作社工作,指导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随着30年来国内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我市农业生产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原《章程》早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亟需提炼和概括,《章程》修订已成为客观要求。为此,我们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章程》和南通市规定,立足于把供销合作社办成真正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目标,充分总结了30年来改革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认真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修订中重点突出了整体性和实践性,使修订后的《章程》能真正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纲领性文件,从而规范指导供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章程》修订中着重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突出时代性。原《章程》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部分条款早不符时代,这次将中央11号文件重要论断、举措和省、市要求融入章程,使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成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二是保持稳定性,保留重要部分。对可改可不改的暂不改,对形成共识、条件成熟的予以补充完善。三是充分参考总社和省社章程修改意见。结合改制以来供销合作社发展特点、规律和社会地位,统筹考虑章程与正在制定的《合作社条例》关系而修订。

《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章节内容和名称进行了规范。参照总社、省社《章程》内容和供销合作社系统主要职能,将《章程》由原来9章33条修改为9章49条,依次为总则、职能和任务、成员社、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务和审计、附则等九章节;新《章程》将“社员社”规范为“成员社”,“社员代表大会”更名为“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社务委员会”更名为“理事会”,增加了监事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消或合并原《章程》中总社主任、组织机构、业务和财务等章节。

2、充实市社宗旨和目标。根据《农业法》中对发挥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优势,鼓励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作出的明确规定,将宗旨和目标修订为“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第五条)。

3、完善市总社职能和任务。供销合作社是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特殊机构,曾作为政府监管农村市场的有力工具,发挥了积极作用。进入市场经济建设时期后,作为“三农”领域的骨干力量,供销合作社既要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履行协调、监督、指导等职能,又要作为连接党委政府和农民的桥梁,服务于农民和各类经济组织,职能和任务理应与时俱进,所以在这次修订中,对供销社职能和任务重新进行明确,并单独设章(第二章第十四条)。

4、完善监事会职能。根据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单独增设监事会章节(第六章,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重点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和“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等。

5、完善企事业单位管理及财务审计制度。按照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关于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对有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增加了第七章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四条)和第八章财务和审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

 原文链接:南通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