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8195/2018-0475 | 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决定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供销合作社 | 文号: | 通供发〔2018〕2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1-29 | 发布日期: | 2018-01-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组织申报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的通知 |
一、支持内容
引导资金使用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聚焦重点,精准发力,以支持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和基层服务网络改造为突破口,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实体经济的投入力度,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能力,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使供销合作社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主要支持:现代流通网络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及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乡镇基层社改造升级,其他供销合作改革发展重点项目。
二、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采取供销社股权投资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
对总投资额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项目,引导资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同股同权,按照市场化原则对项目企业净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股权价格,所投引导资金全部作为市供销社的股份,由市供销社代持代管。补助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
对总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需为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控股或参股单位;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产权清晰;
(三)依法正常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示范带动作用;
(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已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后年度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审核流程
1.申报。由项目企业提出申报,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省级“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2)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3)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书或股东会决议;
(4)由市区3A以上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建设期(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实际完成投资额(有正式发票且已付款)专项审计报告;
(5)申报企业2017年末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6)对投资额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项目,提供由市供销社拟参股的尽职调查报告。
(7)其他相关材料。
2.初审。区供销社参股的企业由区供销社和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向市财政局、市供销社报送引导资金申报报告。市供销社参股的企业直接报市供销社进行初审。初审主要根据申报通知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包括: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附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承诺书等。
3.评审。市供销社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支持的内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实质审查,出具评审意见。
4.会商。市供销社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项目安排计划意见商市财政局确定项目补助方式和金额。
5.公示。对会商同意的项目在《南通市供销合作总社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6.拨款。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引导资金”文件或指标。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引导资金,由市供销社办理“引导资金”拨款申请,并提供与项目企业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引导资金由市供销社办理“引导资金”拨款申请,直接拨付给项目企业。
7.登记。以股权投资方式的项目企业在收到“引导资金”一个月内,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报备。市供销社将省级“引导资金”实施项目方案向省供销社上报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市财政下达资金文件和项目备案情况表。
五、申报时间
请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于2018年3月26日前报到市供销社财审处(三份),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邮寄地址:南通市图书馆11楼,南通市崇文路2号,邮编226018。
南通市供销合作总社 南通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9日